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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优惠政策等若干规定
2005-07-13 17:00  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政府

                     峰政发[2001]5号
             《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场建设的若干优惠政策》
一、凡在区政府规划之内投资新建、改建和培育各类商品市场的,其项目审批简化手续,从快审批。由区政府组织计划、城建、城管、土地、消防、电力等有关部门联合办公,一条龙审批。
二、对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免减缓优惠
(一) 免收下列费用
1、 人防结建费;
2、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;
3、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;
4、 便道占用费;
5、 文物勘探、钻探费;
6、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费;
7、 绿化费。
(二) 减半征收下列费用
1、 房屋交易服务费;
2、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
3、 测绘、测图、激光测距、规划道路定线、规划建筑放线费;
4、 建筑工程招标费、工程质量检验费、招投标交易费。
(三) 经区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,下列费用可实行减免缓
1、 水资源费;
2、 煤气入网费;
3、 暖气入网费;
4、 供电贴费。
(四) 关于土地部门所收费用的减免
利用原有闲置土地资产搞市场建设的,免收土地部门征收的各项费用。新征土地搞市场建设的,上缴省、市的土地出让金、耕地开垦费、土地有偿使用费、征地管理费等按规定征收,免收区土地部门征收的土地使用金、征地管理费。
三、对改建或新建市场的培育实行统一管理,集中收费,提供优惠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峰发[2003]15号  
   《中共邯郸市峰峰矿区区委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关于举全区之力,促开放兴区的实施意见》
二、政策激励,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
(九)对重点项目实行代理业主制,限时办结制和现场办公制。对境内外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,一企一策、一事一议、特事特办。
(十二)积极鼓励企业对外招商引资,寻求合资合作。凡区内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、民营企业,当年实际到位境外现汇(不包括世行、亚行贷款和财政担保的政府借款)50万美元以上的,按0.5‰—3‰给予奖励。
(十四)对引荐外商在我区直接投资的单位、个人或中介机构,按外商实际投资额的1‰给予奖励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峰发[2003]14号
                  《中共邯郸市峰峰矿区区委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若干规定》

一、简化行政审批,放手发展民营经济
第三条 凡不违背国家产业政策、环保政策,可以自主平衡建设条件的工业立区项目、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高新科技项目,按审批权限实行备案制。可先开工建设,后补办手续。
二、改进民营企业用地供给方式,实行土地价格优惠
第七条 实行土地出让方式多元化,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用地,可采取出让、租赁、划拔、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。土地出让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议定。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交纳,从优收取。

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征地,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保证占地指标,办理土地片用相关手续。对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、扩建项目实行优惠地价: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,土地出让价格可以下调10%以上;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,可以下调20%以上;1亿元以上的,可以下调30%以上。对投资额较大,回报率高的项目,可实行更加灵活的办法,由区政府一事一议,特事特办。
第九条 民营企业占用耕地,经依法立项,可以自行补充耕地,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;没有条件自行开垦耕地的,按省定最低标准收取。对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计划的企业用地,要搞好城镇基础设施。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拍卖、招标、承租等方式利用“四荒”(荒山、荒坡、荒丘、荒沟)发展民营经济。
第十条 民营企业兼并其他企业,免征房地产使用转让契税,土地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。利用原停产半停产企业闲置土地、厂房兴办民营企业,两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。

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对民营项目实行税收先征后奖优惠政策
  第十一条 新上、技改、扩建民营工业企业和项目(不含煤矿、房地产),年产新增税金20—50万元、50—100万元、100—200万元、200—300万元、3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区级财政可支配部分的20%、25%、30%、35%、40%先征后返。新上、扩建民营商业服务业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,自经营之日起新增税金按区级财政可支配部分的20%先征后返。新上、扩建民营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,新增税金按区级财政可支配部分的50%先征后返。新上民营高新技术项目,新增税金按区级财政可支配部分的80%先征后返。此政策每年兑现一次,连续奖返三年。
第十三条 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一律实行“下限征收”,即:所有收费项目,凡有明文规定唯一标准的,执行唯一标准,凡数额有上下幅度的,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。擅自超过最低标准征收的,以违纪论处。
  第十四条 对年缴纳地方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,收费实行封闭式管理,由部门申报,区集中收费管理办公室核定各项收费总额后,每半年集中收费一次,然后按规定分口核算。除区集中收费管理办公室外,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到封闭式管理企业收费,违者企业有权拒付和举报,并按违纪论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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